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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超细玻璃棉板 屈臣氏擅自分装17万瓶洗护用品被罚15万

发布日期:2025-12-04 19:29 点击次数:198
玻璃棉

天眼查App示,近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因擅自配制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被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3万余元鞍山细玻璃棉板,并没收包装材料。

活动:顾客可自行分装化妆品并带走

处罚行证书示,当事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28日起在全市各门店开始行“任试瓶·会员费”活动,内容为:会员到店选择心仪的洗护、沐浴类化妆品,现场选择并自行分装至试用装塑料瓶后费带走。上述试用装任何中文标签。根据会员等不同,每月可限量费取1-3瓶试用装化妆品,用时会员在分店工作人员的协助下通过手机小程序“屈臣氏服务助手”中:“会员权益”-“试忌惮”项目进行产品名称和数量确认。该活动至本案立案后停止。

经统计,该活动共涉及沙宣专研漂染后锁色洗发水灰色(310毫升)、巴黎欧莱雅奇焕精油滋养发膜(250毫升)等96种洗护、沐浴类化妆品,上述化妆品的采购金额共计172393.57元;该活动共涉及两种包装材料,均为容量10ml左右的塑料瓶。

其中,个品种共有三种规格,瓶盖分别标有“洗”、“护”、“沐”字样(以下简称“普通瓶”),瓶身均有“试”字样,共计采购155120只,至案发共使用154837只,库存283只;二个品种为新升后的猫爪形状的透明塑料瓶(以下简称“猫爪瓶”),瓶身除了“试”字外任何文字信息,共计采购19440只,至案发共使用19370只,库存70只;上述包装材料的采购金额共计135019.63元。由于涉案的试用化妆品为会员费取,不对外销售,故销售标价,本案货值金额以采购的化妆品原料和包装材料金额计算,共计307413.20元,违法所得。

当事人开展的“任试瓶·会员费”活动,共有两种取式:一是引导会员顾客现场自行分装化妆品,具体为:会员顾客自行挑选心仪的化妆品产品,在活动专用货架上开展操作,通过挤压已开封的正装化妆品泵头,将适量化妆品内容物(10ml内,具体容量可能因产品物理性质、个人操作式等原因存在偏差)分装至试用装塑料瓶中,全过程专门用于违法分装行为的工具,也不涉及任何其他种类化妆品或者产品的添加、混合等制作工艺,分装过程记录;

二是工作人员提前进行分装化妆品后顾客直接取,具体为:当事人的浦东东路分店、浦东东路二分店由于客流量较大,参与该活动的会员顾客较多,故考虑便快捷、避顾客等待时间过长等因素,由店内工作人员提前将已开封的、放置于该活动专用货架上的正装洗护类化妆品分装若干数量至试用装塑料瓶中,待会员顾客选中心仪的正装产品后,协助其完成手机小程序“屈臣氏服务助手”中的操作流程,并直接取试用产品,全过程需会员自行分装。

被罚:未经许可,玻璃丝棉于门店擅自分装化妆品

案发当日,当事人的浦东东路分店、浦东东路二分店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自行倾倒、清理涉案化妆品的内物,现场仅留存清理完毕的空置试用装塑料瓶若干。由于分装记录,法追溯涉案化妆品的具体批次信息,后续当事人通过在上海各分店内以张贴公告等式进行公开致歉、试用品召回和化妆品不良反应收集,实际未收集到顾客投诉、不良反应反馈和相关召回实物。案发后,当事人开展了的整改工作,如时间通知全上海所有门店紧急下架“任试瓶·会员费”活动、内部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等。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分析,针对当事人引导会员顾客现场自行分装化妆品的行为,鉴于从责任主体、行政许可、风险控制角度考量,虽然化妆品分装由顾客现场自行实施,但涉案的化妆品内容物和包装材料为当事人所有并负责提供及现场指导。

浦东新区当前施行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十条中也明确要求,本市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以在浦东新区设立的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对其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现场提供包装、分装服务,或者自行、委托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现场提供包装、分装服务且涉及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向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目前,浦东仅两企业获得现场分装试点许可,且仅限于经过培训的指定工作人员操作。

本案中,即使经过了法定的生产许可后,当事人可以在经营现场提供分装化妆品的个性化服务,但实施主体也仅限于当事人而非顾客,引导顾客自行分装化妆品,其本质依然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此外,论是顾客自行分装还是当事人员工分装,整个操作过程相同,均未进行验证或确认(化妆品分装需要专人验证确认)。综上,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将上述行为一并认定为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涉案化妆品内容物来源正规、风险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主观盈利目的,案发后积整改,主动发布致歉声明并开展召回和不良事件收集等工作,故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条五项、六十一条款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玻璃棉卷毡

1.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包装材料:塑料瓶353只(其中普通瓶283只、猫爪瓶70只);2.罚款153706.60元。

处罚事由示,自2021年1月28日起,当事人在全市各门店行“任试瓶·会员费”活动,会员到店选择心仪的洗护、沐浴类化妆品,现场选择并自行分装至试用装塑料瓶后费带走,上述试用装任何中文标签。经统计,该活动共涉及96种洗护、沐浴类化妆品,上述化妆品的采购金额共计17.2万余元;该活动涉及的包装塑料瓶共计采购17.4万余只,采购金额共计13.5万余元,至案发库存35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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