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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国美玻璃棉 以新《网络安全法》实施为契机,扎实推进网络生态文明建设︱法经兵言

发布日期:2026-01-14 18:46 点击次数:86
玻璃棉

网络生态治理作为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直接关联国家发展安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从网络治理的本质来看,培育良性网络生态的关键在于构建“法治为基、多元协同、动态优化”的治理体系,而这恰恰是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着力提升治理前瞻性、精准性、系统性、协同性的核心路径。2025年新修改、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作为这一治理体系的核心制度支撑,不仅为长效机制的落地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更从制度层面赋能治理效能提升,为新时代网络生态文明建设注入系统性治理动能,助力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新修改的《网络安全法》的时代内涵与核心价值

我国2016年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经过近十年的实践检验,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网络技术迭代升级、网络空间风险复杂化的时代背景下完成修订,彰显了鲜明的时代性与科学性。

其一是思想引领与价值锚定相统一。此次修订将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立法核心价值导向,实现了政治引领与法治保障的有机衔接,为网络生态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其二是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针对过往网络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新兴技术领域(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监管空白、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衔接不足等短板进行完善,修订后的法律构建了全链条治理规则,既补全制度短板,又形成闭环管理,体现了精准治理与系统治理的双重逻辑。

其三是法律体系与制度衔接相协同。严格遵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避免了法律适用冲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网络空间法治体系的内在统一性。

其四是发展安全与创新激励相平衡。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的立法原则,在划定网络安全底线的同时,通过明确合规边界、简化监管流程等方式为产业创新预留空间,实现了安全保障与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契合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需求。

其五是源头治理与主体责任强化。将压实网络运营者主体责任作为核心制度设计,构建了从源头防控到末端处置的全流程责任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了网络生态治理中“责任分散、监管缺位”的治理难题。

防火材料

《网络安全法》的修订完善不仅是对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的有力推动;亦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必然选择;更是健全网络法治体系、推动网络强国建设的关键举措。

主体责任再构:分层分类的网络运营者主体责任体系构建

《网络安全法》明确将“网络运营者”界定为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修订后突破了传统“一刀切”的责任设定模式,基于网络运营者的业务属性、技术能力、风险等级,构建了“共性基础义务+差异化特有义务”的分层分类责任体系,实现了责任与能力的精准匹配。

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作为网络安全保护的重点,承担最高级别的安全义务。需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分级保护制度,技术上履行采取安全防御措施义务,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与安全检测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机关,同时积极配合国家机关的调查处置工作。

二是基础网络服务运营者,主体责任侧重基础通信保障及源头监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攻击等,保障网络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同时从源头处至全链条落实监管责任,在办理网络接入等工作时严格落实好相应实名制管理义务。

三是网络平台服务运营者,应当主动承担内容监管、算法合规及用户权益保护责任。对平台上的内容认真审核、实时监测、及时处置,从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防范网络乱象。在算法合规方面,保障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避免算法滥用及恶性竞争行为。在用户权益保护层面,需明确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与收集目的并取得用户的同意。在收集和使用过程中,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措施,避免个人信息的滥用和泄露。

四是一般网络运营者,应落实安全防护与合规经营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部署防范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对安全漏洞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分层化设置网络安全义务,压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网络运营主体分层尽责、协同发力的内生治理格局。

这种分层分类的责任体系,既避免了责任过重导致的合规成本过高问题,离心玻璃棉又防止了责任过轻引发的治理失效,形成了各类主体协同发力、各尽其责的内生治理格局。

多元协同共治: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路径

网络生态作为由多元主体、信息内容、技术应用、规则体系、价值导向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其良性运行的核心在于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全民参与”的多元协同共治格局,实现网络空间的自我调节、自我优化与动态演进。

首先,政府层面,强化顶层统筹与部门协同,形成政府监管合力。在立法、执法、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各自为政。同时结合网络空间的特征,应加强跨部门的联动配合,以团结一致姿态,让网络生态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其次,企业层面,强化企业自律与行业共治。企业应积极参与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摒弃“唯经济效益论”“流量为王”的错误观念。将网络安全责任的承担融入到日常运营的全流程,树立“有责必担”意识,并逐渐升华为“主动担责”,做好清朗网络空间的坚定维护者。互联网行业协会等应发挥其桥梁作用,搭建好政府监管与企业发展间的交流平台。组织开展行业内的网络安全培训,通过进行交流与自查,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最后,强化全民参与共治,共筑网络安全屏障,共创更加安全的网络家园。作为新时代的网民,应当自觉学法守法,学习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精神等顶层设计。明晰网络行为的法律边界,守住网络安全法律底线;保持清醒认知、练就明辨是非的慧眼,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虚假信息。同时,主动守护好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反诈意识,做好自身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于网络乱象,敢于监督、勇于抵制和举报,弘扬网络空间正能量,为网络生态治理注入群众力量。

网络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程,新修订《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为网络生态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但其落地见效仍需各方协同发力。在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唯有以《网络安全法》实施为契机,将法治精神、责任意识、技术创新、全民参与融入网络生态建设全过程,才能推动网络空间形成自我净化、自我提升的良性循环,让网络生态持续向上向好,为网络强国建设筑牢根基,让网络家园真正造福于人民群众。

(作者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数字经济交叉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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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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